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院系审核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实行学校??学院(系)??班级3级认定体系: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订认定办法,协调全校的认定工作,处理师生申诉。
2.院(系)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学生辅导员、学工办主任等任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有条件的院系还可成立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组。
3.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由班主任担任组长、10%的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本班的认定工作。学生代表责任心要强,能秉公办事,对本班同学情况比较熟悉。认定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在本班范围内公示,公示结束后,小组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查。
第五条 申请条件: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国家现行贫困标准或当年珠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六条 认定标准:参照国家现行的贫困标准及当年珠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及学生在校的基本支出情况,合理确定认定标准和贫困等级。贫困等级暂设一般困难、比较困难和特殊困难3档。
第七条 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中途发生显著变化,院(系)了解到情况后,应及时做出调整,并通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各院(系)应按要求成立院(系)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各自的分工,认真、按时、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10月15日前,把认定结果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逾期未交贫困生名单的院(系),按无贫困生处理。
第一次申请的学生,必须完整填写《家庭情况调查表》的各项内容,并加盖政府部门公章,如有其他经济困难证明,可一并提交,以供认定参考;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申请表。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并记入个人不良诚信档案。
第十条 申请??评议??审核??公示??复核??认定
1. 学生申请。备齐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2. 班级评议。班级认定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查其父母职业、家庭住址,比较其家庭人均年收入,结合其日常消费行为,多方考察、调查取证,充分考虑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发挥民主评议的作用,秉公作出合理的认定和等级建议。最后所有成员在认定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
对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应着重考虑;对使用高档数码产品、经常出入娱乐场所、经常不在食堂吃饭、吸烟、酗酒、沉迷于网络游戏、使用高档化妆品、穿着名牌服装、在校外租房等行为的学生应严格审核。
3. 院系审核。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重点审核各班级的贫困生比例、特困生比例是否正常。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 院系公示。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贫困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5. 学校复核。院系公示结束后,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册》(电子文档导入资助系统)并加盖公章,连同学生原始申请材料,于10月15日前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
6. 认定入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无误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作为本学年资助工作的主要服务对象。
第十一条 各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也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院(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各院(系)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制订具体的认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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